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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劉志原/台北報導〕情人分手後追討「愛的禮物」,法律實務上,失敗的多、成功的少,一不小心還可能淪為被告,追討成功的案例,多半都是「訂婚後毀婚」,才被法院判決應退還聘金,並賠償另一方的損失。



89年,姚男在台南市百樂門舞廳認識王女而熱戀,姚某出35萬元替王女買小套房,並送她價值百餘萬元賓士車;豈料王女已婚,且刻意隱瞞,兩人交往不到一年即分手,姚某訴請王女還屋還車,台南地院認為,姚某是為追求王女而送車送房,且未講明是「基於何種前提而贈送」,法官認定姚某的饋贈屬於「無條件自願贈與」,分手後不得討回,判他敗訴。

95年,台北市洪姓男子與丁姓女子交往一個半月後分手,洪某想拿回送她的手機,女方不願還,洪某竟偷偷取回,結果被依竊盜罪判拘役40天,可易科罰金4萬元,洪某還得再賠前女友1萬元,才獲原諒。

96年,住在日本的賴某與孫女約會8次後以為找到真愛,花820萬頭期款在台買豪宅送她,要共巢愛巢,但賴某從日本回台灣後,孫女拒絕到飯店陪睡,他認為孫女無心交往,要求她還款820萬元,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兩人並無婚約,也未約定這是「保證交往」的贈送,女方收男方禮物,不代表就有與男方交往的義務,判賴某敗訴。

儘管分手後取回禮物不易,仍有成功的案例。94年,台中陳男不滿林女訂婚後毀婚,要求林女將訂婚典禮上送她的鑽石項鍊歸還,獲判勝訴;另外,新竹鍾男與傅女訂婚後,女方毀婚,法院判傅女應賠償鍾某喜餅、金飾等費用及精神賠償共50萬餘元,聘金39萬6000元則由男方另向女方父母追討。

文章來源: 自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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