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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前總統陳水扁相關弊案中的二次金改案,最高法院今(20)日將元大金併復華銀部分判決確定。最高法院認定元大馬家在2004年行賄陳水扁、吳淑珍夫婦2億元,以阻止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併購計畫,已使扁珍構成貪污罪,因此將扁珍分別重判。



  其中扁遭判有期徒刑10年,褫奪公權8年,併科罰金1億元,珍遭處有期徒刑8年,併科罰金8千萬元,褫奪公權7年,而兩人貪污犯罪所得2億元,均須連帶追繳沒收。

  二次金改案中,尚有國泰併世華銀部分,係陳水扁遭控在1999年到2004年間,要求國泰金董事長蔡宏圖行賄4億元,並透過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前往收賄,涉嫌貪污罪嫌。此部分最高法院撤銷原二審的判決,發回高院更審。而扁家人海外洗錢案部分,一併撤銷發回更審。

  扁珍所涉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「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」,一審台北地院在「職務上行為」的認定採嚴格標準,以「法定職權」來認定總統法定職權並非金融改革,所以扁珍收錢並無貪污對價關係,因此判決貪污無罪。

  不過,高等法院推翻地院見解,對職務上行為改採「實質影響力」說,認為總統對行政官員有實質影響力,可以操縱金改,因此收錢構成貪污對價,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,並將扁珍分別重判有期徒刑10年、各併科罰金1億元。

  至於最高法院在本次判決也支持高院見解,採實質影響力說,認定金融改革屬總統職務上行為,貪污有罪,並維持扁的刑度。但最高法院認為,吳淑珍並無公務員身分,所以援引刑法身分犯規定,減輕吳淑珍刑度。

  元大金併復華銀在特偵組偵結起訴時,認定元大馬家共4次行賄扁家,分別為2004年2千萬政治獻金、同年送2億進官邸給吳淑珍、2005年陳致中婚禮禮金18萬6千美元,以及同年元大金前營運長馬維辰交付1千萬元給陳水扁。然而,高院認定的賄款,只有2004年送進官邸的2億,最高法院維持此見解,並認定其他3次皆非賄賂。

新聞提供: 卡優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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